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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2007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3日 浏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2007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和创新基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2、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基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解除合同以及调整合同等建议;
3、管理中心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中规定的终止项目合同行为,并证实项目企业承担的违规行为,可终止该项目合同,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核准地方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意见;
5、委托监理机构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委托、指导地方监理单位完成辖区内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2、实地检查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
3、审核辖区内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和验收结论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
4、汇总辖区内项目监理信息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
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5、负责组织辖区内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基金项目在申请、推荐过程中的服务机构,原则上为该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服务机构,协助地方监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辅导、督促所属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监理信息调查表》;
2、审核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所报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及时填写对基金项目承担单位上报数据及附件材料的审核意见;
4、对项目承担企业上报的附件材料进行存档。
5、审核基金项目的验收材料,完整的提供所保存的附件材料。

第三章 监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
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因此,基金项目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和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立项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监理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

第九条 监理工作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3、管理中心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监理信息填报程序
1、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
2、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同时将附件材料送至所对应的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发送到地方监理单位;
4、地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时,可以对本地区基金项目提出补充监理意见上报至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监理信息上报时间及附件材料内容
1、上报时间
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服务机构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15日前,地方监理单位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2月28日前;
半年报上报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服务机构半年报项目审核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15日前,地方监理单位半年报项目监理意见上报时间为8月31日前;
2、 提交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附件材料:
(1)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只需在填报年报时提交);
(2)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3)仪器设备购置等资金支出凭证;
(4)基金项目技术、质量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等;
(5)全部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据立项合同、地方监理意见和监理机构的评价意见,填写监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对监理意见的处理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合同调整执行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项目,应申请解除合同
(1)在基金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承担项目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承担基金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终止合同
(1)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3)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基金项目合同的;
(5)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6)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4、终止项目的处理
对于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将依据基金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同时,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该企业再次申报基金项目。
5、合同应予调整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调整执行申请,由地方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6、应解除合同的项目,地方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做解除合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国家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总结。(请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具体要求办理);

第四章 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大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监理单位和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凡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至少已经填报过两次监理信息,并且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2、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对基金项目合同到期,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必须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验收的原因,经地方监理单位同意,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验收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上工作系统完成基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程序
由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基金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管理中心以合同到期时间为基准,提前2个月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地方监理单位发出验收准备工作通知。
2、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上,按《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连同相应的项目验收附件材料,送至服务机构;
3、 服务机构在收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验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项目纸质验收材料(含在监理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附件材料)和网络工作系统中的材料发送至地方监理单位;
4、地方监理单位在收到服务机构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含纸质和网络系统中材料,以下相同)发送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5、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地方监理单位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在提出审核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同时,汇总辖区内项目验收信息抄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6、管理中心在收到省级科技主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验收意见的审查,按季度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验收评价体系按项目类型分为两种: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和创新项目;其中创新项目又按不同的支持方式,建立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不同的评价指标。
1、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1)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2)项目产品开发目标完成情况及获得的市场准入条件;
(3)项目产品市场开拓情况;
(4)项目承担单位收入与资产变化情况;
(5)项目承担单位的发展潜力与风险投资价值。
2、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地方政府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融资到位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及中试完成情况;
c、项目产品的市场拓展与销售收入、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d、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变化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的成长性与产业投资价值。
(2)贷款贴息项目的考核要点是:
a、银行贷款及其他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b、生产设备到位与产能实现情况;
c、项目产品质量保证情况;
d、项目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情况;
e、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与上市前景。

第二十条 验收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的验收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其中包括五张附表:
a、《基金项目总体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附表一);
b、《基金项目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附表二);
c、《基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附表三);
d、《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取得的成果》(附表四);
e、《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附表五)。
(2) 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在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如下内容:
a、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
b、项目产品开发进度与取得成果情况;
c、项目产品市场开拓与销售情况;
d、合同技术、经济、质量、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e、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f、其他相关说明。
(3) 相关附件(纸质材料)
a、《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要求按管理中心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内容编制,审计报告要加盖骑缝章、审计单位公章和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b、基金项目合同执行期内本项目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特殊行业许可证等);项目已有产品或样品、样机的应附照片;
c、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d、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复印件。
2、需由验收评审专家完成的验收材料 (无偿资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两类)
(1)《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由专家个人填写);
(2)《基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由验收专家组填写);
(3)《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由验收专家签字)。
3、需由地方监理单位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的验收材料:
(1)《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地方监理单位填写),;:
(2)、《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4、由地方监理单位汇总提交管理中心的纸质验收材料及相关要求:
(1)纸质材料如下:
a、《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b、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相关附件)
c、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d、《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e、《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f、《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
g、《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含“基金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和“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2)以上材料按照《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签章后提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需要签章原件)。
(3)材料中所有表格均可以从网络系统验收流程中获取。
(4)《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请在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1、工作要求
(1)专家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
(2)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3) 验收评审工作以组织专家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4) 验收组织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5) 在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之前,验收组织单位要向每位专家介绍如何正确地填表打分;
(6) 地方监理单位不得干预专家独立打分和持不同意见;
(7) 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是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的重要依据。
2、工作程序
(1)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2)宣读《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项目,并对项目执行期内的全部销售发票进行审核;
(4) 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
(5) 专家个人填写《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6) 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3、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文字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 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 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 项目承担单位资产指标完成情况;
(5)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6) 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7) 项目前景与项目承担单位发展潜力。
4、专家组成
在验收评审工作中,地方监理单位应在地方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中选择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构成,其中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技术专家不应少于2名。评审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评审只能选1人参加;所选专家应与被评审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无利益关系和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验收标准与结论
1、验收标准
验收结论与验收分值的参考对应关系如下:
(1) 80分以上的,验收合格;
(2) 65分至79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
(3) 65分以下的,验收不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a、销售收入完成不足合同规定指标的50%;
b、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不足60%;
c、项目在合同到期后1年以上时间验收;
d、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e、合同丙方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
2、验收结论
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以及地方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监管信息,同时参考监理机构评价意见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 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款;
(2) 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核发验收证书,拨付60%合同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3) 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基金项目。
管理中心每季度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公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清单。


有关附件:
(一)《基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范本
(二)《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无偿资助)》
    《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贷款贴息)》
(四)《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1、表一 基金项目监理单位验收意见表
    2、表二 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表
    3、表三 基金项目验收评审专家组名单
    4、表四 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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