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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意见》
新闻详情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1日 浏览: 鄂办发〔2012〕32号
县(市、区)科技工作是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湖北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建设科教强省和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工程。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科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县(市、区)科技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科技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推进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落实好《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鄂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科技执法检查。 (二)加强科技工作规划,培育县域特色产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统筹谋划,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建立具有县域特色的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聚群和集约化发展。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当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三)健全科技服务体系,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式的科技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推动组建专业化农业科技组织,发挥农业科技合作组织指导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以国家农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培育形成县(市、区)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服务体系,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各县(市、区)要加大优秀科技人才、智力的引进力度,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在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人才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一批实用科技人才。配合开展“科技特派团”下基层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行动。 二、加大对县(市、区)科技工作支持帮扶力度 (五)加大部门支持力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中各类项目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县(市、区)倾斜。省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企业中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六)建立院校帮扶机制。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重点围绕地方和企业需求组织项目,以项目带资金,以项目带人才,以项目带技术,推行高校联系县(市、区)、科研院所结对企业、专家支持项目等服务模式,逐步建立“一对一”帮扶县(市、区)科技工作的机制,为地方和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基层科技创新能力。 (七)优化创新政策环境。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我省科教资源优势,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引进吸收院校科技成果,主动承接院校项目转移,吸纳院校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营造院校与地方合作的良好环境。在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落实好鼓励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四个70%”政策(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出资入股、创办企业等各种形式实施转化时,成果主要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享有70%以上的成果权益),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向县(市、区)转移转化。 三、提升县(市、区)科技工作能力 (八)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科学技术管理费用是科技投入的一部分,要确保落实到位。科学技术支出在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1%,国家级贫困县(市、区)应达到1.0%以上,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制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政策,创新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新模式,支持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基金,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创业。 (九)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技局长的配备,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业绩好、热爱科技事业、创新意识强、年富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科技局长的岗位上。加大科技管理部门人才引进力度,分年度引进具有职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逐步改善县(市、区)科技管理干部队伍结构。 (十)加强部门能力建设。省级安排资金支持县(市、区)科技局提升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省拨经费等额配套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将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部门发展规划,切实改善科技管理部门的办公条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按标准配齐车辆、电脑等办公硬件设施,提高科技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 四、加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确立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工作制度,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科技副职协助抓”的科技领导体制,明确党委和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同志,选派热爱科技事业、熟悉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分管科技工作。把科技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每年召开科技工作专题会议或听取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工作专题汇报不少于4次,并切实有效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分类指导。省级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和其他各类专业园区。到2015年,全省80%的县(市、区)要建有省级高新区或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立和完善厅市科技工作会商制度,选择一批科技工作有特色的县(市),围绕当地重点产业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厅县(市)专题会商试点工作。 (十三)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科技工作纳入县(市、区)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把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纳入县(市、区)目标责任制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推进全省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和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加大对考核先进县(市、区)的奖励力度,强化地方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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