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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省人社厅 省经信委 省工商联 省统计局关于做好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浏览: 鄂人社奖[2012]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经信委、工商联、统计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强化“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不断增强我省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把民营经济打造成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实现富民强省的主体力量和重要支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即将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现将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所有民营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具有一定总量规模和效益水平。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分别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企业主营业务在全省同行业处领先位置,是所在地区的优秀骨干企业。有比较完备的创新体系及基础条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核心业务领域拥有人才、品牌、技术、市场等综合优势。 (三)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人才激励机制。有较为完善的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中等以上水平。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用。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高、经营能力强、社会贡献大、公众形象好,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一整套有效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五)入选“201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2012中国民营制造企业500强”的企业,直接进入优秀民营企业推荐名单。从事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企业规模可适当放宽标准。 (六)企业近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2.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5.发生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三、评选程序 (一)成立由省领导牵头的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联、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评选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林区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 (三)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名单,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联、省统计局联合对推荐名单进行预审后,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情况通知各地,由各地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天,并将公示结果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由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并通报表彰。 四、申报材料 参评企业需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二)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集团公司及子公司);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评选期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统一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按照上述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五、表彰奖励 省委、省政府对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授予“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荣誉称号。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表彰优秀民营企业,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评选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标准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组织推荐和评选,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准确,切实把本地优秀的民营企业推荐上来,使评选工作经受得起社会检验;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借此次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在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营造服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次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工作时间紧,各地要按要求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并于2012年9月17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省经信委,过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 系 人:湖北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处罗德香 联系电话: 87233838 13871160581 E—mail : zxc87122161@163.com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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